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年5月1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年5月1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年5月18日9:15一15:00。
3、现场召开地点:江西省新余市赛维大道号赛维电源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年5月11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甘胜泉先生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通过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年度至年上半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年度至年上半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六)《关于年度至年上半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年度至年上半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关于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关于续聘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关于年度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年度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江西赛维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不动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不动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江西赛维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一)《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康敏律师、况阳春律师见证并出具《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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