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是否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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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达成约定,法院认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合法有效,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违约金。案情简介马某系旷视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马某在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2个月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若马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则旷视公司有权视情况单方决定要求马某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后双方劳动关系于年6月22日解除。旷视公司主张,第一,马某在职期间为与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致庸公司提供服务,并以致庸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招投标工作,长期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第二,马某在其公司任职期间,创设了与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赛维公司,且其在职期间的项目团队成员均从其公司离职,而入职赛维公司,马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其公司造成项目流失及人力资源的损失,要求马某支付违约金万元。法院认为:第一,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约束的期间,《劳动合同法》第23条并未作出局限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限定,故在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者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第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尚自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密切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故在职期间相较于离职后从事竞业行为的情形更为严重,从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上考量,亦不应作出少于后者的救济途径的理解。第三,《公司法》第条规定的“忠实”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二者系受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调整,但均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并不存在互相排斥关系。马某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基于与旷视公司的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应当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因马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在职期间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判决马某向旷视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律师分析竞业限制的约束期间,既可以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也可以是劳动合同正在履行的在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该约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均需承担违约责任。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来源于双方的约定,实践中往往会同时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适用,强调劳动者不能为存在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服务,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等,且不单纯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为判断标准,劳动者违反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马某在创视公司工作期间,并没有直接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其为致庸公司提供服务、参与招投标工作以及创设存在竞争关系的赛维公司的行为,均属违法竞业限制义务。合规指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就此,我们建议:第一,在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一方面,签订保密协议有利于全方位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负有保密义务是约定竞业限制的前提,签订保密协议可以确定员工属于竞业限制适用主体;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已经对商业秘密的外延和内涵进行了规定,但通过保密协议的约定,可以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细化履行保密义务的具体要求,更有利于证据收集。第二,在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时,明确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金。目前,就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金约定的效力问题,虽然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但在部分地区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以及包括本案在内的大部分案例中,对此均持肯定态度。该约定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商业秘密。第三,完善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全方位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一方面,制定、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强化用工管理,对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进行限制或约束;另一方面,完善用工管理流程、加强合规审查等,便于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和隐患,出现问题,也可以及时作出应对,将损失将至最低。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观法劳动律师团队,专注劳动纠纷解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等法律服务,遇到纠纷找观法,全程可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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